一、民事决定的概念
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称为民事决定。
民事决定适用于两个方面:其一,用于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方面的问题,对这种决定准许与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复议一次。其二,用于处理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如有关审判组织事项的决定,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有关发生审判程序事项的决定,这类决定不涉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当事人不得申请复议。
民事决定适用的事项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被判定的事项具有急需解决的紧急性,如不及时解决,民事诉讼就难以进行。例如关于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的决定,直接关系到法庭的组成问题,如不迅速解决,就无法审理案件。二是被判定的事项,一般不属于诉讼程序本身的问题,、但与诉讼程序有联系。例如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属于诉讼中的特定事项,本身不是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但是如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诉讼程序就难以继续进行。
决定与判决不同:判决用于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而决定用于某些特定事项;判决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而决定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作出;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并记入笔录。
决定与裁定不同:裁定用于处理程序性的问题,而决定主要不是解决程序问题;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指挥诉讼活动,推进诉讼的进程,而决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二、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制作民事决定书。民事决定书除应记明事实、理由和决定内容外,还应在开头部分写明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全称、决定书编号、案由、当事人或被决定人的基本情况,在结尾部分由作出决定的组织、人员署名,载明是否准许申请复议,作出决定的年、月、日,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决定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方式的以外,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口头决定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三、民事决定的效力
民事决定是对特定事项作出的职务判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例如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的决定,都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并不影响其效力,无论复议的结果如何,人民法院都应继续审理案件,执行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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