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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催告的判决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30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示催告的判决】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示催告的判决的规定。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的,表明票据上的权利为申请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为了使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为人们所知,也为了使票据支付人确定自己的支付行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票据支付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具有两方面的法律后果:(1)除申请人外,其他人失去了对票据的权利,今后其他任何持票人要求支付,票据支付人有权拒付;(2)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票据支付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其失去的票据上所载的金额。比如,某甲丢失一张20万元人民币的汇票,经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判决,这时,甲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自己2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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