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给女友的生日礼物,还可以要回么?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涉及到的事就是这么一个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金某从2012年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关于恋爱关系结束时间,原、被告说法不一。在原、被告2014年的QQ聊天记录中,被告金某称:“你要是想生日送我台笔记本我也不拒绝”、“姐的生日礼物”、“赶紧把我本本弄好再说吧。提前给几天会死啊”;原告刘某称:“等你生日那天给你买一台漂亮的”、“神舟的游戏笔记本你喜欢吗”、“你是12月12日”、“怎么给你啊”、“我弄好了给你捎过去”。2014年11月24日,原告刘某购买价值4459元的神舟笔记本电脑一台。2014年12月,原告刘某将上述笔记本电脑交付给被告金某。
法院认为,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由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原、被告之间将涉案笔记本电脑作为生日礼物赠与被告金某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刘某已经将涉案笔记本电脑交付被告金某,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赠与。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金某归还笔记本电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收集。
爆刷他人信用卡 躲避欠款遭起诉
作者: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张冬菊 肖海娇 发布时间:2015-09-28 11:28:38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欠了钱却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只会给自己招来官司。9月28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了因借刷他人信用卡不及时偿还被起诉的案件。
中专毕业的陈东,在郑州一家银行做业务员。虽然工作时间不太长,他却从中学到了一个小诀窍:透支信用卡消费。
在上班后的一年里,他办了5张信用卡,用来日常消费。此外,他还找了套现公司,从卡里取钱。起初,他还能按时归还欠款,但后来他丢了工作,钱彻底还不上了。
消费还在继续,“窟窿”越来越大。2014年的一天,他找到了朋友朱凡,想使用朱凡的信用卡来填补自己的“窟窿”。朱凡是陈东的同学也是在郑州唯一的好友。在陈东承诺所有的信用卡内欠款,包括利息、滞纳金以后均由陈东自己负责并写下欠条后,朱凡将信用卡给了陈东。
可是,2015年4月的一天,银行的一个催要电话将朱凡一下拉到了现实里。原来自从朱凡陆续把自己的信用卡给陈东后,陈东一直在刷卡,去从没有归还欠款。导致欠款已经超出了付款期限。截止4月份共欠银行28万余元,且银行利息及滞纳金一直在产生。
知道真相的朱凡恼怒极了,随即打电话给陈东问原因,可是陈东不是不接电话就是借故不见面。无奈的朱凡担心自己的信誉度受影响,先向银行偿还了25万余元欠款。随后一纸诉状将陈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陈东偿还剩余银行欠款及利息。
“我本想着是朋友,才借给他,现在可倒好,搞的他消费了,我付账。我一定得要回来。”法庭上,朱凡气愤地说道。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朱凡要求被告陈东偿还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陈东偿还原告朱凡欠款28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
朋友之间相互借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的事情常常会发生。但消费后还款责任如何承担,恐怕在现实中未必能分得清楚.
本案的主审法官陈亚红说道:“市民办理信用卡后,他与银行之间就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在持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之间实际形成了借款关系,但这一关系不足以对抗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如果实际用卡人未按约还款,那么信用卡持有人就必须代为还钱,毕竟,这笔钱是从你的信用卡上刷出去的。”所以,借卡需谨慎,朋友亦需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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