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一条【原告撤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解释】本条是关于原告撤诉的规定。
撤诉,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在判决宣告前,全部放弃自己诉讼请求的行为。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作为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主人,可以以主张的方式行使权利,也可以以不主张的方式放弃权利。所以撤诉和起诉有共同点,它们都是原告处分权的体现,其行使都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起诉和撤诉是否发生原告希望的法律后果都要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告在判决前,可以撤诉;但是原告撤诉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原告的诉讼违法,不但不能撤诉,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甲与乙的婚姻实际上是重婚,属于无效婚姻。甲起诉离婚后,又与被告乙和好,于是甲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对于甲的撤诉申请应当驳回,在查明确属无效婚姻后,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甲与乙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上关于禁止重婚的规定的法律规定,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甲的撤诉要求自然得不到支持。
如果原告的撤诉法院没有支持,诉讼程序就必须继续进行。原告仍然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如果在接下来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一般说来,原告撤诉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原告还可以起诉,再次要求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比如,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无法查清案情,原告也无法胜诉,而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原告在短期内不可能提供,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获取。为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在撤诉后,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获取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新的证据,就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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