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赵女士来电咨询:我和吴某在13年前离婚,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把共有房屋赠与儿子。但该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3年7月我要求吴某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遭拒绝,吴某称要撤销赠与,这是否可以?
弋阳县人民法院答复:离婚协议中有关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方式,即使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也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能任意撤销。法院只有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的规定,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需双方共同申请,因此,吴某应当协助儿子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