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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裁定适用范围,可否上诉以及形式要求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97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范围,可否上诉以及形式要求】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民事诉讼法》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解释】本条是关于裁定适用范围,可否上诉以及形式要求的规定。

裁定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程序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裁定适用范围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程序问题较多,根据本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即按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比如,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为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认为审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3.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原告又不愿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通知原告撤诉,原告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即按照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应用裁定的方式;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原告起诉后,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的障碍消除,可以恢复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恢复诉讼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判决书中的笔误,是指错写、误算了个别的字、词和数字等情况,进行补正时,应当用裁定方式。补正笔误的裁定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上诉的必要,也没有复议的意义。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况,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在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况消除后,依法具有恢复执行的条件时,应当作出恢复执行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有修改后的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认定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对于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除上述十种情形外,为解决某些程序问题,对于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应当作出裁定。例如,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采用裁定;人民法院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等。所有这些裁定,都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本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对《民事诉讼法》第(四)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上诉期间,原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在作出新的裁定前,原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裁定的形式、内容

裁定按其形式,可分为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口头裁定指审判人员不制作裁定书,而是将裁定的内容口头向当事人宣布。口头裁定一般适用于比较简单的程序问题,例如:准予撤诉,延期审理等。口头裁定的内容以及宣布的情况应当记人笔录。书面裁定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法律文书,适用于关系到当事人权利比较重大的程序问题,例如,允许上诉的裁定以及终结诉讼、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等裁定,都应当采用书面裁定形式。书面裁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书面裁定又称为裁定书,其内容和要求较之判决书略有不同,主要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诉讼代理人、案由;

(2)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条款;

(3)裁定的事项;

(4)允许上诉的裁定,注明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允许复议的,注明复议的权利和复议的法院;

(5)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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