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负担能力的养子女对未成年养兄弟是否有抚养义务
典型案例
老韩夫妇于1980年5月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子女。1985年1 1月,老韩收养一被遗弃的女婴,那一天恰好是小寒节气,故取名韩小寒。1995年7月,老韩夫妇生育一男孩,取名韩大喜。当时小寒10岁。2010年,小寒已经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四年,其弟大喜正读中学。2011年,老韩夫妇相继患病失去劳动能力,请问,小寒对其养兄弟大喜是否有抚养义务?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小寒对其养兄弟大喜有抚养义务。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本案中,小寒与大喜系养兄弟关系,现小寒已经参加工作多年,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失去劳动能力,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中学就读的大喜,小寒有抚养大喜的法定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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