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不抚养子女,子女能否起诉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典型案例
1999年春节,秦某(男)与华某(女)登记结婚。2000年1 1月,华某生育一男孩,取名秦宇。2010年6月,秦某与华某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秦宇由父亲秦某抚养。2010年7月,华某再婚。秦宇名义上由父亲秦某抚养,实际上秦宇与年迈的爷爷在一起生活。2011年,秦宇辍学。2012年8月,秦宇的爷爷病故,12岁的秦宇只好与父亲秦某一起生活。秦某经常酗酒,酒后经常虐待甚至毒打秦宇,不久秦宇离家出走,四处流浪。2014年10月,秦宇参与抢夺被送到某工读学校学习。秦宇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其母亲华某从来对秦宇不闻不问,从来没有探望过。请问,父母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秦宇能否起诉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法律解析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如果父母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如派出所、居委会、父母所在单位等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秦宇父母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人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