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女方接受男方债务人偿还的借款,是否应返还给男方
典型案例
2011年3月14日,孟某(男)与曲某(女)经人介绍举办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6月,二人因曲某出轨而感情破裂协议离婚。2013年7月1 1 日,周某向孟某借款2000元,当时周某对孟某与曲某离婚不知情。同年7月20日,因孟某出国未归,周某将2000元交给曲某,并告知该款是偿还孟某的借款。曲某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这笔钱。孟某回国后获悉此事,要求曲某返还2000元现金,被曲某拒绝。曲某是否应返还该款?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曲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该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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