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女方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屋赠与子女,没有办理过户,可撤销赠与吗
典型案例
1999年1月,林某(男)与苏某(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小林。后因双方感情破裂,27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属于苏某的一半份额(西侧两间),苏某赠与儿子小林。离婚后,苏某无房可住,仍然在西侧两间居住。2008年3月,林某强行将苏某赶出房门,并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苏某无法进人该房屋。请问,苏某可以撤销对小林的赠与吗?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苏某与林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苏某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苏某并没有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苏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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