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女双方仍以夫妻名义生活, 是否应共同承担债务
典型案例
艾某(男)与程某(女)于2010年10月17日办理登记离婚,离婚后仍旧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13年2月3日,艾某开办洗浴中心缺少资金,向潘某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艾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盖章。协议签订当日潘某向程某的工行账户转账30万元。因为艾某未能如期还款,潘某将艾某与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艾某与程某向其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请问,艾某与程某是否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解析
本案中,潘某与艾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程某与艾某离婚多年,本来没有偿还艾某所借债务的义务,但二人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程某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艾某使用,用以接收所借潘某款项,使潘某无以知晓艾某、程某离婚的重大事实,潘某是基于对艾某、程某二人的共同信任,才提供借款,因此程某在本案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艾某与程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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