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具有身份属性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合意,本质上系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财产分配所作特殊约定,具有身份属性。
标签:房屋赠与|赠与子女|撤销赠与
案情简介:2013年,谢某与宋某协议离婚,约定共有房产归女儿所有。随后,谢某以经济困难为由,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内容。
法院认为:①夫妻就财产归属、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夫妻离婚时,双方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②谢某与宋某就案涉房屋产权赠与女儿合意,本质上系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有财产分配所作特殊约定。由于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归属约定属离婚协议一部分,而离婚协议具有身份属性,不属《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范畴。鉴于谢某无法证明其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受胁迫或受欺诈等情形,故对其要求撤销赠与诉请,判决驳回。
实务要点: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合意,本质上系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有财产分配所作特殊约定,具有身份属性,不适用合同撤销规定。
案例索引:北京丰台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8787号“谢某与宋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见《谢烈镖诉谢瑶、宋玉华赠与合同纠纷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李楠),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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