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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以赠与形式处分共有房产,赠与无效

日期:2017-10-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75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一方擅自以赠与形式处分共有房产,赠与无效

夫妻一方通过分家协议形式,以赠与方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单方赠与条款无效。

标签:夫妻房产|擅自赠与|房屋赠与|赠与子女|分家协议|协议效力|无权处分

案情简介:2008年,姚某与儿子、儿媳订立分家协议,将姚某夫妻共同财产过户给姚某孙子,儿子以其所有的房屋与该房进行交换,姚某妻子郑某未在该分家协议上签字。2009年,姚某儿子、儿媳将法院诉讼判决离婚,姚某孙子判归儿媳抚养。2011年,姚某孙子诉请赠与房产办理过户。

法院认为:①案涉房产购买于姚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系夫妻共有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分家协议对此亦予确认。协议中手写添加姚某同意将该房产无偿过户给孙子,系对该房产所有权人的变更,应认定为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以赠与方式进行处分,系赠与行为。同时,该赠与存在权益对换行为,即姚某子以其所有的房屋与该诉争房进行交换,并非姚某单方赠与行为。②包含前述赠与条款的分家协议上无郑某签名。因诉争房产系共同共有财产,依《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另依《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郑某作为诉争房产共同共有人之一,未在分家协议上签名,其虽对协议其他内容无异议,但不同意诉争手写赠与条款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姚某以赠与方式处分夫妻共同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郑某同意,赠与条款无效。故姚某孙子请求将诉争房产过户,不应支持,判决驳回。

实务要点:夫妻一方通过分家协议形式,以赠与方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单方赠与条款无效。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3)厦民再终字第38号“姚某与郑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见《姚某璇、姚某斌诉姚胜贤、郑秀眉赠与合同纠纷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无效)》(郑萍),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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