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收到通知后知情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夫妻间债务转移。
标签:夫妻债务|个人债务|债务转移|默示同意
案情简介:2008年,杜某与肖某协议离婚,约定所欠陈某债务由杜某承担。肖某发短信通知陈某,陈某未明确表示反对。2013年,陈某以2006年杜某欠250万元、肖某欠350万元为由诉请连带偿还。陈某仅能提供其给肖某汇款350万元的凭证。
法院认为:①根据本案证据,可确认陈某与杜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基于杜某与肖某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协议而产生,即离婚前由肖某向陈某所借款项,在离婚后转由杜某承担。②虽然陈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杜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但陈某仍应就借款细节及具体债权数额承担举证责任。陈某已就其中转账给肖某350万元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故对这部分债权,法院予以支持;但对其余的250万元债权,陈某称该笔大额资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但又未索要借据或其他权利凭证,不符合常理及交易习惯,故该笔债权证据不足。判决杜某归还陈某欠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实务要点: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收到通知后知情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夫妻间债务转移。
案例索引: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2012)民一初字第1476号“陈某与杜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见《陈华诉杜文钰、肖国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夫妻间债务转移的认定)》(骆兴国),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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