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民事诉讼律师

对法定代表人欺诈订立合同的处理——最高院指导案例八则

日期:2016-09-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法定代表人欺诈订立合同的处理——最高院指导案例八则

本文内容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案例”,文中的裁判观点若因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施行而需要调整和修订的,请结合新规定参照阅读。

1、法定代表人欺诈订立合同案件的处理

——北京然自中医科技发展中心与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人他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2、未影响实际履行的股份转让的瑕疵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已经实际履行,并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未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名,只是股东在办理股份转让和公司变更手续方面存在的瑕疵,而这一瑕疵并未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转让的瑕疵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夫妻二人在设力公司时并进行财产分割,应当认定是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彭丽静和梁喜平用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成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者妻子的公司股份是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作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王保山有理由相信梁喜平能够代表妻子彭丽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彭丽静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保山与梁喜平恶意串通构成侵权的事实。因此,上诉上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恶意串通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破产案件的受理范围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天津市冶金代销运输总公司被宣告破产案

【裁判摘要】

债务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并不涉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执行回转程序如何处理以及债务人破产财产如何界定的问题。债权人关于其申请债务人执行回转程序不受本案破产程序影响和债权人被错误判决和执行的财产不应被列入破产财产的申诉内容,与上述裁定内容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债权人该部分申诉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理。

经营许可证系政府对于企业从事特定行业所发放的经营许可证书,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该证书依法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流通物,其本身并不具备资产价值。故债务人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不得计入该公司资产总额,债权人上述申诉内容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4、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东

——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在被确认无效前,该决议的效力不因股东是否认可而受到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已实行履行,并不影响该决议的效力。

二、公司因接受赠与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的资产,股东不能主张该资本公积金中与自己持股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归属于自己。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将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份时,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可以按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新增股份,而非流通股股东不能以其持股比例向公司请求支付相应的新增股份。即使该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也只是产生流通股股东不能取得新增股份的法律效果,而非流通股东仍然不能取得该新增的股份。

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资本,不会导致公司资产减损。非流通股股东以资产减损为由主张自己应获得减损数中的相应份额,不应支持。

5、金融机构未尽审查义务的过错责任

——招商局物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上海宏飞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宝铁储运有限公司、焦玉明合同、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资信,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承担的审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委托协议全部转移给他人。金融机构违反该义务导致借款不能收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广州市商业银行越秀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广州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协利租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申请银行贴现,应当持有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且持票人应当向贴现银行证明其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基础关系,即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在持票人无基础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对其尚未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系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操作规范的违规行为,不构成《票据法》意义上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关系,应属事实上的无书面借款合同的借款关系。

二、在上述名为贴现、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明显过错的,对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所产生的损失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经济犯罪的查处时间与民事诉讼时效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证券事务所与海南泛华高速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泛华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泛华股份公司在其总经理王利民主持经营管理期间,以购券款名义向海淀证券所支付的款项虽实际用于偿还了泛华实业公司的债务,但泛华股份公司在知悉有关情况后并未表示反对,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海淀证券所与王利民或泛华实业公司构成串通。

二、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关乎该问题的本案所涉款项的汇出时间、泛华股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以及其间发生的海淀证券所出具《国债券代保管凭证》、海南审计厅制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主要事实并无争议。本院认为泛华股份公司向海淀证券所提出的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第一、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查处相关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时间确定对有关经济犯罪嫌疑进行查处的期间。根据相关事实和有关本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的分析认定,因对王利民经济犯罪嫌疑的查处工作开始于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故应当认为其对本案所涉诉讼时效不产生中断的效果。

8、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债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法院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

——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津高民二破裁字第17-1号民事裁定案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号《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债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天津市香皂厂拖欠光大天津分行贷款的性质为世界银行转贷贷款,属于外国政府贷款。上述贷款偿还债务至今还未落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天津市香皂厂的破产申请应当暂不受理。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