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公司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而后又转让公司股权的,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市场经济经活动中常出现这样的现象:有的人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目的是为了竞拍和开发某块国有土地,竞拍成功后,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成为该公司股权的主要经济成分。后来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持有该公司大部分股权的人不想继续参与相关国有土地的开发,于是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此种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第228条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呢?我认为不能。主要理由有:第一,土地使用权与股权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前者是一种物权,而后者究竟是一种物权还是一种债权,民法学界认识还不统一。股权即使被解释为一种物权,也主要是一种收益权,与占有权、使用权有明显区别。第二,此类案件的土地使用权的持有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即仍然是相关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虽然发生了变化,但作为土地使用权持有主体的公司没有改变。因而可以说,不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第三,此类案件的股权转让是通过工商登记被政府行为所确认的,具有合法性。如果认定此种行为构成犯罪,则在工商登记环节应当设置禁止性规定使其无法通过政府确认。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