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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 经典案例

河南瘦肉精事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日期:2012-05-19 来源:中国刑事法律网 作者:. 阅读:251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用于生猪饲养,其中刘襄负责研制、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伦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伦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伦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奚中杰、肖兵、陈玉伟负责将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伦特罗销售,其中奚中杰非法获利130余万元,肖兵非法获利60余万元,陈玉伟非法获利约70万元。此外,奚中杰还单独从他人处购进盐酸克伦特罗230余公斤予以销售,非法获利30余万元。刘襄之妻被告人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伦特罗的危害性,仍协助刘襄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刘襄等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伦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1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对“瘦肉精”案被告人刘襄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开庭宣判,依法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评论: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人们吃的、喝的没有安全保证,本身就是一大人祸,维权维稳,当从食品安全抓起。几年来,诸如瘦肉精的事件频频出现,如三氯氰胺、地沟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不是监管缺陷,或者不仅是监管缺陷,而是监管缺位,即不是不能管,而是不愿管——监管部门对有利益的职责你争我夺,对利益不大的职责就互踢皮球。今年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纳入了刑法典,希望在法律和社会监督的双管体制下,食品安全的隐患可以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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