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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举证质证

想用复印件当证据,必须满足三要件之一

日期:2016-05-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09次 [字体: ] 背景色:        

想用复印件当证据,必须满足三要件之一

有时候由于特殊的原因,一些重要书证的原件丢了找不到了,手里只有复印件,那么复印件证据有没有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复印件作为证据的,要符合三个要件之一

什么是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即在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具体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上面说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书证必须是原件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1条也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复印件想成为证据需满足的要件

从上述分析的法律规定可得知,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使用,需要符合下列三个要件之一:

1、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却有其原件;

2、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其复印件的真实性;

3、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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