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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 经典案例

江苏“响水埋尸案”凶手一审被判无期

日期:2012-05-19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阅读:154次 [字体: ] 背景色: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受伤,却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昨天,江苏盐城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海浪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宣判,判处他无期徒刑。至此,江苏响水裕廊桥下发现的四具婴幼童尸体中的一具终于有了“说法”,孙海浪被判刑,稍稍告慰了一条年仅4岁的生命。

但是,这件事暴露出的社会陋习和部分医务人员的麻木,仍然让人们的内心无法平静。为此,盐城中院准备下发司法建议,提请相关部门共同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

裕廊桥下,挖出4具婴幼童尸体

2012年2月1日,在江苏响水县裕廊桥下,挖出多具婴幼童尸体,社会一片哗然,相关图片在网上被疯狂转发,大量网友跟帖评论。埋尸事件的被曝光,源于响水当地一名男子的报警。

在响水县城开理发店的周刚(化名),今年29岁,4年前,他认识了从西安到响水来打工的22岁女孩陈娟(化名)。两人同居后,生下女儿小美(化名),但两人后来因感情不合分居。2011年5月,陈娟提出分手,两人在当地办理了离婚手续。不久后,陈娟与当地一名男子孙海浪同居。

周刚一直与陈娟保持着QQ联系。2012年1月29日,陈娟突然在QQ上向周刚透露了女儿的死讯,但面对周刚的追问,陈娟一直不停地说“对不起”,始终没有正面回应。周刚随后报案。

响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报后,迅速展开调查。同时,周刚也在当地村民指引下,找到了裕廊大桥下的埋尸地,除了小美的尸体外,还挖出了另外三具婴幼童尸体,由此引发了社会关注。

经过侦查,警方发现陈娟的同居男友孙海浪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将他抓获归案。孙海浪很快交代了殴打小美的事实。

2012年1月21日,下午5时许,按照约定,孙海浪来到女友陈娟的住处吃饭。晚8时许,陈娟准备外出,但4岁的女儿小美不愿留在家里,哭闹着要跟妈妈出去。陈娟只好安慰女儿,让她在家等她,但小美不肯,拉住妈妈的衣服不放。急着出门的陈娟很恼火,便将小美带到厨房,用力地将孩子推进去,将厨房大门锁了起来。

因为妈妈推得很用力,小美的头部重重地撞在门上,差点摔倒在地。但陈娟连句安慰的话都没有,迅速出门了。至此,家里就只剩下了小美和孙海浪。

见不到妈妈的小美很难受,一直在低声哭泣。孙海浪对此感到厌烦,他将厨房门打开,将小美抱进卧室,“别哭了,上床睡觉。”小美没有上床,继续在房间哭喊着要找妈妈。

孙海浪有点烦躁,几次劝说无效后,抬起一脚,踢在小美的后腰处,小美当即摔倒在地上,哭得更厉害了。孙海浪更加恼火了,大喊着让她不要哭,自己站起来,但小美仍在哭泣。

孙海浪脸色骤变,又朝小美的胸腹部踢了一脚。之后,强行将她抱到床上,让她赶紧睡觉。而他自己则准备外出,去超市买点香烟和瓜子,打发时间。

但当他走到卧室门口时,发现小美竟然光着脚跟在后面,气急败坏的孙海浪最终失去理智,扭着小美的头将她推向床边,小女孩撞到床边反弹倒地,不停叫喊“肚子疼”。

孙海浪简单询问后,觉得小美并无大碍,便出去了。等他回来时,小美已停止哭泣,只是发出微弱的呻吟。孙海浪害怕了,打电话给陈娟,当晚9时许,两人将小美送到医院。但是,小美已停止了呼吸,医院经过40分钟的心肺复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遭多次殴打,4岁女童惨死

法庭上,凶手数次表示悔意

经响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小美系因胸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腹腔脏器破裂、出血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归案后,孙海浪对自己的罪行全部承认,并恳请警方对其从重处理。据当地政法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后来的调查,孙海浪在当地打工,与陈娟认识后,也很喜欢小美,平时陈娟去上班,都是他带着小孩玩。周围邻居也说,他平时是个很有耐心的人,“真没想到会做出这种事。”

法院开庭审理时,孙海浪除了认罪,还数次表示了悔意。

据悉,在医院获知小美已经死亡后,孙海浪也慌了神,和陈娟一起将小孩交给经常在医院处理幼儿尸体的李某,随后,小美被草草地埋在了裕廊桥下。

2012年5月17日,盐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孙海浪作为一个成年人,放任自己的情绪,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并且造成了被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客观后果。其主观上是一种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后果,而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判决无期徒刑。

追问

一个天真烂漫的小生命无端夭折,若非其生父追究,小美可能永远含冤沉睡在冰冷的河边。透过该案的细节,小美之死所凸显的社会、法律问题,不得不引起反思。

 追问 1

医生为什么不报警?

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婴幼儿、残障人士非正常死亡,医院有无法定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小美被医生宣布死亡后,居然由一个经常在医院处理婴儿尸体的李某,将小美的尸体埋在了冰冷的河边。

“如果这个现象不改变,将来出现类似的案件,会不会也得不到曝光?”这样的法律漏洞可能导致的可怕后果,令人担忧。

记者咨询了公安、医疗等相关部门,可惜的是,目前对于非正常死亡,公安机关只有在接警后才会予以处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过,这里并没有指出来是什么“有关规定”,因此,太过笼统的法律规定,事实上没有给医院具体的约束,所以部分责任心不强的医务人员,不会向公安机关报告。

追问 2

民间陋习何时改变?

在响水当地,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遗体不强制火化,亲属可自行处理安葬遗体。小美的埋尸处,即是当地掩埋死婴的场所之一。这一做法和苏北农村普遍存在的“未成年不入坟”这样的丧葬陋习有关,未成年的小孩死亡后不能入祖坟,不能进家门,应该简单土葬。

但是,这一陋习至少存在两大问题。第一,不符合我国法律对于“人人平等”的要求,幼儿死者也有尊严,应该得到尊重。没有理由因为他们是儿童,不是“大人”就不给予这样的尊严。事实上,《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部分少数民族必须实行土葬外,无论老人还是小孩去世,都必须火葬;第二,容易导致儿童非正常死亡脱离公安机关监管。《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火化遗体必须有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小美却直接在孙海浪等人的操办下,被埋在了大桥下,无需销户、尸检,私埋尸体,直接导致小美的死亡游离于公安机关的监管之外。

司法建议

对留守儿童建立家访制度

为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盐城中院准备下发司法建议,提请相关部门重点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建立未成年人社区化保护体系。要在乡镇村组、城市社区、学校为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建立档案,对留守儿童建立常态化的家访制度,由专人负责。一旦发现有儿童受到不法侵害甚至死亡,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儿童未经请假数日不上学等情况,学校要及时与监护人、村组、社区联系。

其次,要填补法律空当,确保监护权与国家强制力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缝衔接”。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残障人非正常受到严重伤害的、死亡的,监护人必须第一时间报公安机关,如果送医治疗的,医院必须收治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再次,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的监护体系。《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作出了规定,但并未对“没有监护能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对父母等近亲属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自身酗酒、吸毒等“不适合监护”的情形作出规定。这些立法上的缺陷必须予以弥补。(新华网江苏频道/现代快报 田雪亭 陶展 成玉 兆军 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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