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建筑房产律师

以无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未办登记的部分无效

日期:2016-02-29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258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无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未办登记的部分无效

——设定抵押的房屋所占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缴纳土地补偿费或出让金,且未经批准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部分应无效。

标签:抵押|房地一体|部分无效|无偿划拨

案情简介:1997年10月,冶某以名下划拨土地上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46万元并在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评估值为56万余元,其中房产评估价为6万余元。1998年,开发公司受房管局委托实施拆迁,在未与冶某达成安置协议情况下,对该房屋实施了强拆,该房屋拆迁评估价为31万余元。

法院认为:冶某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系通过无偿划拨形式取得,亦未缴纳土地补偿费或出让金,冶某不具有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无权行使抵押,用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债务,与法律、法规相悖,且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故案涉房地产抵押合同其土地使用权抵押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房管局违规强拆,构成对房屋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的侵权,故判决房管局赔偿冶某房屋灭失损失31万余元,赔偿银行抵押物损失6万余元及利息1万余元。

实务要点:设定抵押的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系通过无偿划拨形式取得,亦未缴纳土地补偿费或出让金,且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故房产抵押合同中土地使用权抵押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索引:青海高院(2001)青民再字第8号“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等侵权纠纷案”,见《冶文军、西宁市商业银行与西宁市城东区房地产管理局、宁夏凤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审判长杜小哲,审判员都兴煜、宋群亭),载《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裁判文书选登》(200201/5:259)。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