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未办登记的部分无效
——设定抵押的房屋所占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缴纳土地补偿费或出让金,且未经批准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部分应无效。
标签:抵押|房地一体|部分无效|无偿划拨
案情简介:1997年10月,冶某以名下划拨土地上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46万元并在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评估值为56万余元,其中房产评估价为6万余元。1998年,开发公司受房管局委托实施拆迁,在未与冶某达成安置协议情况下,对该房屋实施了强拆,该房屋拆迁评估价为31万余元。
法院认为:冶某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系通过无偿划拨形式取得,亦未缴纳土地补偿费或出让金,冶某不具有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无权行使抵押,用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债务,与法律、法规相悖,且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故案涉房地产抵押合同其土地使用权抵押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房管局违规强拆,构成对房屋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的侵权,故判决房管局赔偿冶某房屋灭失损失31万余元,赔偿银行抵押物损失6万余元及利息1万余元。
实务要点:设定抵押的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系通过无偿划拨形式取得,亦未缴纳土地补偿费或出让金,且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故房产抵押合同中土地使用权抵押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索引:青海高院(2001)青民再字第8号“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等侵权纠纷案”,见《冶文军、西宁市商业银行与西宁市城东区房地产管理局、宁夏凤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审判长杜小哲,审判员都兴煜、宋群亭),载《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裁判文书选登》(200201/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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