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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的新特点

日期:2016-02-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专利侵权案件的新特点

历年来,专利案件总是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占很大的比例。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相比,专利侵权案件有自身的特点。

(一)原告败诉的案件较多

相比其他案件,专利案件中的专利侵权案件,原告败诉所占的比例要高一些,其原因如下:

1.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比商标权被撤销 的可能性大,所以一旦权利丧失,必然导致败诉;

2.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使部分原告难以胜诉;

3.原告诉讼的盲目性大,诉前原告对双方的技术特征缺乏认真科学的对比,只是凭印象,凭对被控产品外观的直感就断定侵权, 随诉讼的深入,双方证据的展开,被控产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 特征区别就明显了,因而无法胜诉;

4.专利诉讼需要专业律师,但随着专利诉讼案的增多,一些缺乏专利知识、专利诉讼技巧和技术背景的人作代理人时,有可能在诉讼请求及范围、取证与举证、启动无效程序、用先用权和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等同原则适用等方面常常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败诉。

(二)诉讼标的有增大的趋势

随技术的发展,产业规模的扩大,专利带来的附加值也在增长,故诉讼标的也随之增大。上海法院已受理了多起标的近亿元的专利侵权纠纷案。相对而言,著作权和商标侵权案,尚无如此大的标的。当然,也有个别案件系个别专利权人的盲目诉讼。

(三)系列案件增多

某些易制造而热销的产品,会出现众多厂家生产。专利权人如认为该产品系侵权产品,就会提起一系列的诉讼案。如某滑板车刹车装置和手把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就两个专利在上海法院提起了共13起诉讼。

(四)国内外知名企业涉讼的增多

原先,涉及专利纠纷的案件,比较多的是国内一些小企业或个人的纠纷,现越来越多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当原告,或被诉。如海尔、微软和摩托罗拉等公司。

此外,从上海的情况看,专利侵权案件适用诉前禁令的较多。到今年8月底,上海共受理申请诉前禁令案10件,其中6件为专利侵权案,占60%,而著作权案仅有2件。

法院审理中的新问题

(一)原告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侵权案如何处理

原告根据自己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部分指控被告侵权,诉讼中该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而从属权利要求有效,并被原告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时,法院应如何处理此类专利纠纷案件。

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是原告当初诉讼请求的依据在“反诉”专利权无效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其起诉的事实依据已失去,故应驳回起诉。当然,原告可以以新的权利要求提起一个新的侵权诉讼;另一种观点是当独立权利被宣告无效后,应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与理由,然后再继续审理该案。

上海法院的做法为,一般情况下,按第一种观点处理此类案件,即由原告另行起诉。例外情况是,案件一受理就被中止审理,并且在初次开庭对宣告无效和新的权利要求证据质证前,原告已经变更了诉讼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将专利权利范围改为新的权利要求,同时又给予了被告充分的答辩时间的,才可以继续审理该案,一并处理。

(二)权利人滥用专利权提起的诉案如何处理

在市场竞争中,专利权人为了抢先占有市场或更多地占有市场份额,或误以为他人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故以刊登维权声明、或发送侵权警告函等方式,阻止销售商销售被认为侵权的商品。而一些大卖场等销售商,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纷纷将该商品撤下货架,停止销售,而事后被控的商品制造商又有证据证明是权利人滥用专利权。

此类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权利人用的专利名称是一种产品的通用名称。如某案,专利权人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九孔枕芯”和“九孔被褥”,而这些产品均是“九孔纤维”分别制成的。“九孔纤维”制作的枕、被褥市场上早已存在,并被统称为“九孔枕头”和“九孔被”。权利人在声明和警告函中称:××公司(即权利人)开发生产的九孔枕芯、九孔被褥已获得专利权(专利号×××××)。近来发现市场上出现非××公司(即权利人)生产的上述产品。请贵公司注意进货渠道,以免引起讼累。另一种是虚构专利号假冒专利,发出声明或警告函。

上述情况,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较妥。

(三)海关扣押货物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是否应再提供担保

海关根据相关法律,依申请人的要求,扣押了被指控侵权的进出口货物后,申请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诉讼期间,原被扣货物仍在扣,此时,对法院诉讼案的被告来说,存在一个很大的风险,即如果原告败诉,海关放行时,先从申请人申请扣押时提供的担保中扣除海关的仓储费等费用。事实上,被告因货物被扣而造成的损失,往往很难从担保费中得到赔偿。扣押是海关决定的,因而,当申请人滥用权利或诉讼失误时,没有直接提供给法院的担保金作保证,且诉讼的期限较长,被告的损失往往较大。

此类案件提出了如何处理海关扣押与法院诉讼的关系问题。即法院在未作出扣押裁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被海关扣押的货物向法院提供担保。笔者认为,诉讼期间如果被告提出此要求的,法院从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出发,可以应被告的要求审查原告在海关的担保情况,如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原告向法院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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