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二字不可随意标注
“我只是为了让净水器卖得更好,就加了‘专利’二字,没想到违法了。”昨天,在得知自己将被罚款2000元时,义乌某电器商行老板何某悔不当初。据悉,这是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与金华市科技局签署《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后查处的首例专利执法委托案件。
上周,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前往化工路某电器商行检查,发现这家商行在售的两款净水器,分别标注了“专利数控报警净水器”和“专利纯净水双用净化器”字样。
“你有没有相关专利证书呢?”执法人员问道。随后,何某拿出了一份专利证书,告知“数控报警净水器”拥有滤芯寿命时间报警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而另一款双用净水器则没有取得专利。他说:“加上‘专利’二字,是想让消费者认为这款净水器的科技含量高。不过从上市至今,一台都没卖掉。”
“假冒专利的行为是违法的。”执法人员表示,根据《专利法》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提醒经营者,假冒专利的行为不可有,即使拥有专利权,也应该正确标注。根据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应采用“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的方式。如果专利标识标注不当,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还将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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