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变更,不能否定加盖公司公章担保效力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动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不能由此否定加盖公司真实公章的连带责任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标签:保证|担保效力|法定代表人|内部变更|公章效力|公司行为
案情简介: 1998年,开发公司就铸造公司向信用社的逾期贷款1600万余元偿还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1999年,信用社诉请开发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开发公司以1997年9月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已变更登记为刘某为由,主张张某在保证书上的签字应属其个人行为。
法院认为:开发公司章程中并未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开发公司向信用社出具还款承诺担保书时,其公章是真实的,应视为开发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至于签约时张某已不再是开发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问题,因法定代表人变动属于开发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不能由此否定加盖了真实公章的担保书效力。因本案还款承诺担保书系以开发公司名义出具,不能认定为是张某个人行为。故开发公司应依还款承诺担保书向信用社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实务要点:法定代表人变动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不能由此否定加盖公司真实公章的担保书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79号“某信用社与某煤电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要求——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海恒德置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贾纬,代理审判员沙玲、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2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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