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当事应该特别注意举证期限以及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举证规则 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注意,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该在举证期延内申请,否则,就丧失了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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