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发店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有效吗?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张琳琳
问:我在某美发店办理了一张美发VIP卡,回家后发现卡片的背面写着:“本美发店对卡片的使用拥有唯一解释权,一切以美发店的解释为准。”我认为卡片后面的该段文字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于是去找美发店交涉,但是美发店以这是格式合同统一样本为由拒绝交涉,并声称此条款是有效的。请问,对于美发店以格式合同这种方式单方面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是否有效呢?
答:你好。首先可以肯定地答复你,美发店以格式合同这种方式单方面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是无效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美发店对你的说辞不成立,其以格式合同方式单方面作出的对你不利的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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