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表面瑕疵的证据仍可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其效力
——案件证据虽有表面瑕疵,但抗辩方并无证据否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应按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其证明力。
标签:证据规则—证据形式—优势证据—瑕疵证据
案情简介:2005年,杨某与商贸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前者向后者投资192万元,以此取得12%股份。随后,杨某向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账户以转账和现金存入方式共计支付192万元。2010年,杨某诉请商贸公司返还1200万元欠款。为此,杨某提交了商贸公司收据、其与商贸公司的协议及商贸公司出具的1200万元欠条。协议上系杨某手写的事实经过,载明商贸公司同意杨某退股并按投资项目收益获取1200万元一次性补偿,但该协议仅有商贸公司公章,欠条上虽有公章,但同时有杨某、崔某签字及崔某签写“同意”的字样。商贸公司员工称公章系杨某盗盖。
法院认为:杨某以转账和现金存入方式向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给付192万元的事实,与杨某提交的协议、欠条及收据能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证明杨某实际向商贸公司支付款项192万元。杨某与商贸公司分别提交的收据从编号看,并非同一本,且商贸公司不能提交与其收据编号相连的收据原件,不能证明杨某收据作伪与造假。欠条上虽无崔某签字,但商贸公司公章证明该行为是公司行为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且杨某主张权利对象系商贸公司而非崔某本人,虽商贸公司提供员工证人证言,称未在欠条上加盖公章,但商贸公司对欠条上公章真实性并不否认,故对其关于该欠条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协议是在一张公文纸的一部分上形成,其上均为杨某手书内容,该协议下方有商贸公司公章及崔某签字,表面形式上虽有瑕疵,但其中内容基本完整,且加盖的商贸公司公章与崔某签字均为真实,故该协议可作为证据,应予采信。判决商贸公司给付杨某欠款1200万元。
实务要点: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关键证据形式上均存在一定瑕疵,但抗辩方并无证据推翻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应按优势证据原则,支持提交较多较有利证据一方的主张。仅因合理怀疑,不足以推翻瑕疵证据的证明力。
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0)津高民二终字第0028号“杨某与某商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见《杨士英诉天津市聚华实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有瑕疵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定》(祁帅,天津高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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