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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仲裁到诉讼,律师必知的仲裁与诉讼衔接法律要点

日期:2016-01-2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2次 [字体: ] 背景色:        

从仲裁到诉讼,律师必知的仲裁与诉讼衔接法律要点

作者:朱小燕 来源: 审判研究

民事争议的仲裁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平等主体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本文简称为财产权益纠纷仲裁,二是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第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三类仲裁有何不同之处?三类仲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立案审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适用法律

(一)财产权益纠纷仲裁适用的是仲裁法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规定了下列两大类的纠纷并不能选择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以及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表明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纠纷及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则明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这条规定的内容表明了劳动争议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特殊性。

(二)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二、仲裁的机构

(一)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市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一条款规定表明,即该类仲裁的仲裁机构在市级设立,不按行政区域设立。

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均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二)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市、区、县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为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下级机构,其办事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院。

而2010年1月20日发布并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号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此规则发布之后,各地陆续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人事局合并组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应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亦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其下设的办事机构亦变为劳动人事仲裁院。这点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与解释三可以看出来。解释二中,对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表述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2010年9月13日颁布的解释三则表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构

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在市、区、县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一般是农业局,因此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实际由当地农业局承担,具体机构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三、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三类纠纷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不同。

财产权益纠纷若选择仲裁,就不能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与诉讼的方式只能选择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而劳动争议则实行仲裁前置制度,所有的劳动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亦是仲裁与诉讼方式选择其一。但与财产权益纠纷不同的是,选择仲裁的,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情形:

1.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关于确认仲裁效力案件的管辖。最高法院关于仲裁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确认仲裁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依据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2.仲裁程序中的保全。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八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法没有赋予仲裁委员会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仲裁委员会的职权或者义务只是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仲裁程序中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3.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

关于申请的期限,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国际仲裁裁决案件的管辖法院有所不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三条,申请撤销国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4.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九规定,当事人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条及其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国内知识产权仲裁裁决案件的管辖,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均无特别规定。此类仲裁裁决的审查往往会涉及实体问题的审查,因此,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为宜。

另外,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如何处理?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四条及其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此类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人民法院已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此为仲裁法第五条规定的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有排除诉讼管辖之效力。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对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为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

3.最高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管辖

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主体

1.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后者的规定。

2.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3.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4.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5.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6.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7.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8.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或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

起诉

1.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对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解释二于第七条明确了以下六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即:(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受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3.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6.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9.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0.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1.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2.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13.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14.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并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5.劳动争议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16.劳动争议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非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先予执行或强制执行

20.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1.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2.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的给付义务,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4.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受理后,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销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3.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三)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

5.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6.劳动争议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7.劳动争议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

1.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最高法院关于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申请财产保全。根据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5.申请证据保全。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6.申请先予执行。根据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7.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8.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仲裁进入司法程序的诉讼费收取

综上可见,三类仲裁进入司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提起诉讼、申请保全措施、申请先予执行或强制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主要是财产权益纠纷)。以上几种形式,经法院审查后予以受理的应如何收费?

笔者认为,以上几类案件,虽然是先经过仲裁或者正在仲裁当中,但是依法进入人民法院处理自应遵守相关规定,故诉讼费的收取应与其他案件并无区别,应执行国务院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提起诉讼的,按照该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收费,注意劳动争议受理费标准为每件交纳10元。申请保全措施的,按照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收取申请费。申请先予执行或强制执行的,根据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由申请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因此立案时可不考虑收取执行申请费的问题;实践中的做法是待执行后从执行款项中扣除执行申请费。申请撤销仲裁或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按照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每件交纳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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