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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适用——保护善意相对人

日期:2016-01-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68次 [字体: ] 背景色:        

表见代理的适用——保护善意相对人

某地一农机加油站通过当地石油公司业务员李某与石油公司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关系,油价上涨时,李某找到加油站,说若预付款,价格可优惠,在此前后,石油公司的油价一直由李某口头传达。从1999年11月至2000年2月农机加油站共预付款150万元,先后提油400吨,预付款7份收据中3份没有公章。每次提油由李某负责到业务科开票,然后公司开具发票。2000年2月19日,加油站再去提油遭到拒绝,被告知业务员李某携款38万元潜逃(其中刚收取农机加油站5万元)。加油站认为李某的交易是职务行为,石油公司应退款。石油公司认为李某以个人名义收款,收据先盖章后填写,所以公司不为加油站承担损失。那么,业务员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须对此承担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即为理论上讲的表见代理。

从本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假代理,不具备有权代理、真代理的实质特征,即欠缺代理权,但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从上述案件来看,农机加油站通过石油公司业务员李某与石油公司建立了长期业务关系,价格一直由李某传达,每次提油是由李某开具石油公司的发票,预付款收据也由石油公司加盖公章,农机加油站通过李某提取了部分石油。从双方建立业务关系到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李某一直以石油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出现,根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来看,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农机加油站有理由相信李某代表石油公司。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果李某的代理权终止的话,石油公司也没有向加油站履行通知义务,加油站根据正常业务习惯不可能知道李某的代理权已经终止,也就是说加油站在本案中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以,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石油公司应对李某的行为、对加油站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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