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下落不明持续满二年,其利害关系人可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该公民失踪,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程序上才合法。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即以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应当立案受理,并发布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应当记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下落不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相貌特征;该公民失去音信的最后时间;公告期间以及知情者向受申请法院陈述该公民的下落和信息的渠道或者方法。
2.申请必须是书面形式的,不能是口头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宣告失踪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宣告失踪的请求,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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