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 >> 特别报道

关于特别程序中对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2-05-19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323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特别程序中对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处理】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解释】本条是关于特别程序中对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处理的规定。

特别程序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只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而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这两种诉讼的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不可混淆在一起。所以,本条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时发现属于民事争议的,要按一般的民事案件另行起诉,否则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