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条【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解释】本条是关于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
宣告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杳无音信,持续时间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查证属实后宣告该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的案件。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公民是民事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同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公民长期失踪,既会使他本人的财产因无人照管而损坏、丢失,也会使他与别人的民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例如,应由失踪人支付和收取的费用无人收付;已由失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池塘无人经营,但又不宜发包给别人;配偶实际上等于丧偶,但又无法与他人结婚。这对于他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对债权人、债务人、配偶、子女、单位都是不利的。确立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制度,为的是结束这些不确定状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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