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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 >> 特别报道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特别程序审限的规定

日期:2012-05-19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008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特别程序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特别程序审限的规定。

特别程序审限短,这是特别程序的一个特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确认法律事实,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不存在权利争议,一般要及时审结。所以规定了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的审限,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是三个月,特别程序一般则为三十天。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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