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先行。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作出前置程序。按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这是起诉前的必经程序。选举资格是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在选民名单上的,因此它应当负责查处,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以免耽误选举。选举委员会认为申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认为申诉有理的,应当变更选民名单;有遗漏的要及时补充,没有选举权但列入名单的应当除去。
申诉人可以是任何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起诉。选举法规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这一期间属法定的不变期间。如果离选举日不足五日才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3)管辖。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既便于公民起诉和选举委员会指派代表参加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与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查明事实真相,及时解决问题,尽快审理案件。
公民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起诉,应予受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未经申诉直接提起诉讼和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诉讼,应告知起诉人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起诉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或者离选举日不足五日的,应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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