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诉讼须知

民事诉讼中送达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日期:2015-04-0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0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中送达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作者:汤阴县人民法院 黄敬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民事审判活动的一大难题。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约有一半的精力都用于送达。尽管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了送达方面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关司法解释,但 “送达难”问题依然存在,并且依然是制约着民事审判活动的主要原因。

一、民事诉讼中送达存在的问题

2012年民事诉讼法从第84条至92条用9个条文规定了送达的六种方式,既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在审判实践中,委托送达很少用,转交送达只针对军人、被监禁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使用,常用的送达方式只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四种方式。笔者主要针对这四种方式进行探讨。

(一)直接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或者由其同住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单位负责人、代收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一种送达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送达往往存在种种困难,有的因受送达人故意躲避,法官数次到受送达人处,都难以见到人;有的受送达人常年外出打工,根本见不到人,即使知道法院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也不理不睬;有些单位办公室、传达室的工作人员以未得到领导授权而拒绝签收。而在能找到受送达人中的有百分九十以上的人都拒不签字。

(二)留置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但在实践中也有一定的困难,基层组织人员不愿到场,难以邀请,有时送达在工作以外的时间,更是难以邀请;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很容易引起受送达人的对立情绪,往往还得偷偷拍照,如果受送达人发现在拍照,强烈要求删除,否则送达人不能离开;有时受送达人会拒绝接收留置的法律文书,更有甚者把留置的法律文书扔到门外。

(三)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将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政局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因为一些邮寄人员不负责任,没有投递到受送达人手中;有时因找不到受送达人而退回,使邮寄送达多归于无效。在一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因邮寄送达无效,而案件的审限到期裁判文书无法送达,不得不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四)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这五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相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公告送达方式时,常常需要基层组织出具受送达人的信息情况,公告时间过长,且公告多刊登在报纸上,多数受送达人不看报纸,根本不知道已经被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后,很多当事人申请再审,增加诉累。

二、对送达方式的建议

民事诉讼送达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妨碍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且也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针对送达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扩大直接送达的地点和签收人的范围

直接送达是诉讼中最常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因民诉法第85条规定的送达地点和签收人范围比较狭窄,使送达人在送达中增加了送达的难度,笔者认为直接给受送达人送达的不限制送达的地点,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建议只要见到受送达人本人,不限于受送达人的住所,可以在路上、公共场所等,不论在什么地方,都可以向其送达,即随时送达。在签收人的问题上,扩大签收人的范围,对于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如果在其家不能找到其本人,又没有同住成年家属的,可以交给其基层组织、单位的同事、亲戚或者一起生活的人签收,同时在受送达人住处张贴通知,告知其送达的文书情况,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可限期到法院领取有关法律文书,促使其积极参加诉讼。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送达,只要其单位的人员签收即视为送达。  

(二)减少留置送达的限制

留置送达规定在受送达人或者其家属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邀请证明人到场、拍照,其规定不科学,也增加了送达的难度,因为在送达时,并不知道受送达人是否拒签,也不可能每次送达都事先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对于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问明其不签收的原因,向其讲明情况,告知其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送达人详细记下送达的经过,将法律文书留置送达的场所,即视为送达。

(三)明确规定邮政单位送达人的责任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对邮寄送达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邮政人员在送达时,还存在不核对签收人的身份,没有按规定投递的情况,致使法院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大部分都无效,或者即使有人签收,因邮寄回执上没有说明签收人的身份,不能确定是谁签收的法律文书,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不得不在再送达。故建议明确规定邮寄人员的法律责任,使其在投递法律文书时确切负责,也使邮寄送达真正在送达中起到作用。

(四)完善公告送达适用情形,缩短公告送达时间

完善公告送达的适用情形,法律对下落不明的证据做出明确规定,由哪些部门出具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对当事人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法院要严格审查,如果查明是当事人故意伪造证据,要追究其责任。缩短公告的送达时间,在诉讼中公告送达最少要送达两次,就是四个月,普通程序审限六个月,那么最长审限就是十个月,笔者建议,对公告送达的,时间可依次缩短,第一次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的,可为六十日,第二次次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时间可缩短为三十日,减少因公告送达造成的审限延长。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