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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小额诉讼程序

日期:2015-04-0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56次 [字体: ] 背景色:        

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小额诉讼程序

作者:汤阴县人民法院 张东丰 张文正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用十三个条文对小额诉讼做出了详尽解释,司法解释的实施对促进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推动小额诉讼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当事人对小额诉讼认知度低。因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很多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很多当事人担心对判决不服,没有上诉权,无法保障诉讼权利,心理上难以接受,因而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是法官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存在顾虑。法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存在许多顾虑。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没有上诉的机会,很可能引起当事人不满,认为法官判决不公,变相剥夺其上诉权利,形成告状、信访等隐患,法官在这种顾虑和压力下,不敢硬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是小额诉讼在程序上难以启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据此,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中,只能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而现在人口流动量大,许多案件难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且在直接送达后,一些当事人不出庭参加诉讼,无法告知其该程序的要求,导致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在程序上难以启动。

针对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法院通过普法教育、巡回开庭、典型案例等多种宣传方式,使广大群众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的特点,提高群众对小额诉讼的认同感,形成当事人主动要求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氛围。

二、设置小额诉讼的救济程序。因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对判决不服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赋予当事人救济程序,势必导致案件即使有错也无法纠正,如果申诉显然不符合小额诉讼的宗旨,建议设置小额诉讼的救济程序,赋予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三、对符合小额诉讼的案件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法官因受当事人影响,一般不敢启用小额程序,小额程序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作用。建议对符合小额诉讼的必须采用小额程序审理,在实践中让当事人逐渐适应,慢慢接受,真正发挥小额诉讼的作用。

四、建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统一适用小额诉讼的标准,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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