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六条【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解释】本条是关于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规定。
现实中,有的财产并非无主财产,而是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因未见到公告等原因没能在人民法院公告期内前来认领财产。为了保护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允许他们在一定期限内要求撤销已生效的宣告财产无主的判决。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作出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并将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之后,如果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了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以公告期满为由驳回申请,而应审查其是否属实。不属实的,驳回申请;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国家或者集体应将财产归还,如果已经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财产已不复存在的,应按原财产的实际价值折价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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