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五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解释】本条是关于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如果查明是有主的,即应作出驳回申请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通知所有人认领财产。财产所有人确实查不清的,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如果公告期间有人主张权利的,也应作出驳回申请人申请财产的判决。如果公告期满一年无人认领,即应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根据不同情况,将财产收归国有或者集体所有。财产被他人占有的,占有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将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这种无主财产经确认收归国有后,由国家授权的机关、单位占有使用或者经营管理。归集体所有的无主财产,主要是指集体组织的成员死后无人继承,如五保户等,因此收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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