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权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回避决定权人的规定。
回避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慎重对待,法律也应当从程序上加以保障,特别要防止审判人员自己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本条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利,根据不同的回避对象对回避决定权人作了不同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这里的“其他人员”主要指本法《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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