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回避情形】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解释】本条是关于回避情形的规定。
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自己主动退出对本案的审理。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更换承办本案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回避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制度,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规定回避制度的目的,一是避开可能不公正审理的嫌疑,使案件能够顺利进行;二是避免审判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利用权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作出不公正的裁决。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果审判人员是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争议的权利义务有利害关系,不能办理此案。如果审判人员是承办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就有可能偏袒他的近亲属,使案件得不到公正解决,所以这样的审判人员也不能办理此案。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必须回避。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涉及本案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法律上的利益。例如,A起诉B,要求B还钱,而A又曾向承办此案的C借过钱且C迟迟未还。若此案由C审理,C就有可能不顾事实和法律,作出对A有利的判决,从而达到个人的目的。为了审判活动的公正进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C就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是指关系密切的同学、同事、朋友等,或者曾经与当事人有过恩怨。这种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这些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三种情形不仅适用于审判员,而且适用于书记员、法庭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根据本法的规定,书记员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担任审判案件时的记录、文书和卷宗整理、证据保管等工作。翻译人员是人民法院委托或者指定从事案件翻译工作的人员。鉴定人员是经人民法院指定,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鉴定活动,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全面鉴定结论的人员。勘验人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或者指定的其他人员,对一定的事件进行勘验、检验的人。勘验人对勘验结果要制作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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