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的条件及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执行回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对已执行部分执行回转。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而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执行根据一旦因错误而被依法撤销,申请执行人所得的利益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其依照错误的执行根据所得的利益,自然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3)应由法院作出裁定。在法律文书撤销后,法院应裁定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该裁定即成为执行回转的依据。如果取得财产的人拒不返还财产,法院可以此为依据,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后,执行人员应当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原物存在的,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折价抵偿;回转的标的有孳息的,应一并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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