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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强制执行法律常识问答

日期:2015-02-21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23次 [字体: ] 背景色:        

238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可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第二类是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第三类是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239执行申请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如果是上面所说的第一类文书,即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应当向该案的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是执行生效的支付令,则应向制作支付令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则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来执行。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240申请执行有期限限制吗?

有限制。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如果双方都是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则期限为6个月。这一期限从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的是分期履行,那么就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算。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241被执行人能通过提供担保要求暂缓执行吗?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他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此时如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此时应向法院提交保证书,也可以由具有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此时应提交担保书。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如暂缓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242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和解吗?

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自愿协商后,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需经法院审查批准才能结束执行程序。因此,法院的执行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内容

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如果一方后来又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

当事人的申请,再恢复原来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的,则期

限从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天起连续计算。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243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怎么办?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他的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可直接执行遗产。若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如果其分立、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如果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被撤销,又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那么法院可裁定该承受人作为被执行人。如其他组织不能履行义务的,还可裁定执行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个人的财产。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244执行完毕后,执行所依据的文书有错误该怎么办?

这时可以进行执行回转,它指的是执行完毕后,由于法定的原因将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这里的“法定的原因”有两种:第一,如果据以执行的裁定、判决或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第二,法院执行其他法律文书完毕后,该文书被有关机关撤销的,则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245专属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必须由我国法院受理,任何外国法院都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向外国法院起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246可以请外国律师代理诉讼吗?

目前,外国律师是禁止在我国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他们不可以律师身份出庭应诉。因此,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需要委托律师,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理诉讼,但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国的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247如何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判?

外国的判决、裁定要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的裁判。

(二)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三)要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必须首先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由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书,并附有相关文件。我国法院接到申请或请求书后,予以立案,审查是否符合上面的三个要求,但不过问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承认其效力、予以执行;不符合的,退回申请书或请求书。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白衣十九条

248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简易。

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二)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三)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四)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五)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六)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七)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249判决还没生效时能强制对方履行义务吗?

可以。案件的审判需要相当一段时间,如果必须等到判决生效才强制对方履行义务,可能会使某些当事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造成无法克服的严重影响,因此,确立了在判决生效之前强制对方履行义务的制度,即“先予执行”。

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主要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情况紧急的,比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的等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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