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致使执行工作没有必要和没有可能进行时,结束执行程序并且以后不再回复执行的制度。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非正常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无实质意义;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即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六)执行承担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而由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的一种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271~272条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执行承担: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执行人,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3)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4)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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