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依《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道理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中止执行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而不是结束,中止执行前的行为仍然有效。待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恢复执行的,法院无需另行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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