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执行的请求。《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案外人必须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主张;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执行过程,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一是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执行员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认真审查。如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无理的,应予驳回。二是执行人员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的,执行人员应当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三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对于需要再审的案件应裁定中止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再审。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及律师应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异议不能成立的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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