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执行和解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人员不得主持调解,但执行人员仍应当将执行过程达成的和解协议记载下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执行人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执行中,当事人或委托人授权的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方式及期限等。执行和解后,其法律后果: 1)执行程序终结,除非必须,执行程序不予恢复; 2)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遵守和履行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不再重复。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和解协议的已经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又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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