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精神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2013年3月15日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保障我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精神损害民事赔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定,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与山东省各地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接待案件当事人的咨询
对咨询案件的当事人,接待律师应当制作接待谈话笔录(见附件一)。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但必须如实告知案件的风险性与举证规则。
1、询问内容:
1.1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
1.2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1.3是否已由有关部门处理;是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有关部门是否已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意见;
1.4是否存在伤者,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是否已进行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法医学鉴定的意见;
是否存在死者及基本情况,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
1.5是否存在垫付救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当事人垫付、利害关系人垫付、保险人垫付、社会救济资金、道路救助基金、单位福利或资助、人身或人寿保险赔付、社会保险赔付等);伤、死者实际居住、生活、工作情况;
1.6询问时,有关争议处理的状态(包括事件认定或鉴定阶段、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等);
1.7其他有必要询问的事宜及当事人的咨询要求、目的。
2、接待律师回答咨询的注意事项:
2.1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故接待律师回答咨询时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
2.2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及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解释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别及对案件实体的影响;
2.3充分说明咨询回答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对于案件的办理因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充分说明诉讼风险,并明确说明不能以任何形式承诺案件判决结果。
告知当事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1、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2、收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
3、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授权范围及有关委托代理合同的意见。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见附件二)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存档;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诉讼案件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
5、向委托人送达《民事诉讼风险须知》(见附件三);委托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件四),由承办律师附卷存档。(对于具体个案特殊风险提示可在委托前的咨询笔录中提示)
6、向委托人出示《损害赔偿表面证据清单》(见附件五),要求其提供表面证据。
7、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费票据。
三、受理案件后的律师工作
1、对于诉讼案件,开具律师事务所函,与授权委托书等一并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2、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必须收取原件的,要制作《收取证据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3、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3.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及具体管辖法院的选择;
3.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规定;
3.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3.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地方审判实践、相关行业协会意见精神;
3.5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6说明诉讼风险,必要时应制作《风险提示告知书》(附件六)。
4、代理赔偿权利人赔偿案件,律师的准备工作:
4.1讨论确定是否申请办理诉讼(诉前)保全措施;
4.2起草民事起诉状;
4.3制作赔偿清单;
4.4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其中涉及委托当事人医嘱事宜的,应充分考虑卫生部的相关行业规定;
其中涉及委托当事人法医鉴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鉴定事宜的,应建议通过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确定。
5、代理赔偿义务人一方,律师的准备工作:
5.1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5.2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5.3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律师应依法收集证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制作《证据目录》(见附件七)并提交证据。
(1)事件(事故)认定或鉴定(证明)资料;
(2)伤情治疗资料;
(3)费用发生资料及明细;
(4)法医鉴定资料;
(5)当事人工作、生活、学习、居住状况资料;
(6)保险资料;
(7)垫付款项资料;
(8)其他资料。
目录应注明上述资料名称、来源、证明目的。
四、案件涉及实体法律和法理的释明工作
律师办理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业务时,应全面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指导意见间的衔接,向委托当事人充分解释案件涉及的实体法理问题。
1、在精神损害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监护人以及死者的近亲属等。
2、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范围: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状态或时间等;侵害人的获利情况及其承担责任的能力;侵害人的家庭状况、经济能力及其他与精神利益相关的个人因素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以上赔偿标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为一般性精神损害;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习成绩下降、生活无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损害。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情节轻微,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案件办结时律师的工作
1、办案律师签收法律文书后,可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当事人,并与其办理《送达回证》(见附件八)、《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见附件九)签署手续。
2、在法律文书向委托当事人送达后,应询问当事人意见。对于有上诉或申诉意愿的当事人,应向其讲解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若因特殊原因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距上诉期间届满不足24小时的,建议无偿帮助当事人草拟《民事上诉状》。
3、办案律师代理工作完毕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批。
4、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归档时应依档案目录的要求全面的装订文件,装订完成后应将档案交于行政办公室存放。
档案目录:
1.《收案审批表》、《检索结果一览表》;
2.律师服务费票据;
3.《接待谈话笔录》、《风险提示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4.《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5.所有当事人身份资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
6.《民事诉状》或《民事上诉状》、《赔偿清单》;
7.《答辩状》;
8.《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代理提纲》;
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第三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9.本方《代理词》、其他诉讼参加人的《代理词》;
10.《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和解协议》及本方当事人的意见笔录;
11.《送送回证》、《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
12.《结案审批表》;
13.关于办理本案的其他材料。
案件代理庭审中的工作、执行中的工作、申诉中律师的工作,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执行。本指引未尽其他事宜,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执行。
附件一:
接待当事人谈话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来访人姓名: ,性别: ,民族: ,
出生日期: 籍贯: ,
工作单位: ,
住址:
联系电话:
接待人:
记录人:
我们是 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就您咨询的
损害赔偿纠纷事宜,作如下笔录:
问: 发生的时间与地点?
答:
问:有关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答:
问:是否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及其处理意见?
答:
问:当事人对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意见?
答:
问:是否有伤、死者?
答:
问: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
答:
问:是否进行法医鉴定或其他法医检验(包括尸检、毒物检验、亲子鉴定等),结论如何及对其意见?
答:
问:伤、死者有无投保社会保险与人身(人寿)险;在本次事件中是否使用相关保险金或获得保险理赔?
答:
问:伤、死者是否因本次事件获得所在单位任何形式的福利、补助、资助?
答:
问:伤、死者户籍状况及实际生活、工作、学习、居住状况?
答:
问:目前本次 事件处理的状态(包括是否处于认定或鉴定阶段、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
答:
问:您咨询目的及拟委托律师的具体要求?
答:
针对您的目的和要求我们作以下答复: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相关风险问题:
1、我们就本案件办理结果,不能向委托人作任何形式的承诺与保证;
2、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故接待律师回答咨询时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
3、我们的咨询回答是建立在你们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对于案件的办理因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诉讼风险。
其他:
附件二
委托代理合同
( )鲁 律民字第 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因 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委托山东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代理 ,经双方议定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甲方与 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负责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三、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如实反映全部案情,提供可靠的证据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四、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私自撤诉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乙方因甲方过错或甲方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合同的,乙方扣除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后余额退还甲方。
甲方应如期向乙方交纳律师服务费。如逾期交纳,甲方每日按应缴费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律师有权拒绝出庭等中止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律师服务费、办案费,逾期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已向甲方告知其民事案件审理因涉及诉讼参加人的取态与反应、承办法官依法之自由裁量权、证据之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间的差异等因素,故乙方指派之律师应勤勉的依法办理案件,甲方须自行承担可能的诉讼风险。
六、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一般授权:
七、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缴清;或
乙方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办案费(含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差旅费、文印费、电话费、邮寄费、档案查询费以及乙方代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据实支付。
八、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 审终结(判决、调解、撤诉及案外和解等)止。或
九、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由 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山东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件三
民事诉讼风险须知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帮助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件四
送达地址确认书
注: 1、本样式供所有民事案件使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仔细阅读表中第三栏内律师事务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
3、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附件五
损害赔偿表面证据清单
( ) 鲁 律民字第 号
一、主体资料
1、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其他经济组织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
二、事件(事故)处理资料
1、事件(事故)认定书(鉴定书、通知或证明)
2、证人证言等
三、伤情、病情资料
1、门诊、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及医疗费票据
2、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票据
3、复诊病历、检查报告及医疗费票据
4、用药清单
5、死亡记录、死亡证明、法医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6、伤残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
7、陪护证明、休息证明、后续治疗费诊断证明等
四、事件(事故)当事人家庭关系资料
1、户口簿
2、暂住证、当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住证明、失地农民证明
3、家庭关系证明、被扶养人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及继承关系证明等
五、其他经济损失资料
1、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
2、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单、纳税证明
3、财产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明细表、评估费等票据
4、其他
附件六
风险提示告知书
委托人:
贵方委托我们代理
纠纷一案,因 (证据瑕疵/法律法规变化/审判实践原则变化等)原因,我们告知贵方该案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对此我们作如下建议:
贵方对该问题的抉择与意见: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证 据 目 录
提交人: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八
送 达 回 证
委托人:
对方当事人:
送达的法律文书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九
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
委托人:
对方当事人:
承办律师:
为将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您的监督之下,为您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请您配合我们填写如下表格,并于案件代理结束时寄回或交回我所:
1、您认为本所承办律师的服务态度:
好 一般 差
2、您认为本所承办律师的办事效率:
好 一般 差
3、您认为本所承办律师的服务质量:
好 一般 差
4、收费情况
您是否与本所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是 否
您共缴纳的律师代理费金额及支付时间:
5、您认为需要向我们反映的情况:
感谢您的配合和支持!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所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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