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操作指引
(2013年3月15日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
第三章 收案
第四章 证据
第五章 诉讼
第六章 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1.2 制作本指引的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方面的经验借鉴,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1.3 律师代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1.4 律师代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5 办理承包案件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1.6 律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范围(不限于此)。
1、家庭承包流转纠纷,如转包、转让、代耕、出租等引起的纠纷;
2、其他方式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同纠纷;
3、发包方违法收回承包方承包地引起的纠纷;
4、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纠纷
5、侵犯妇女平等承包权的纠纷;
6、解答当事人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咨询;
7、行政机关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事务时引起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7 律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群体性案件时的注意事项
群体性案件是指委托人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以及非诉讼纠纷案件。由于群体性案件涉案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律师在代理群体性案件时更应严格依法操作。
群体性纠纷案件必须由律师事务所依法统一接受委托,禁止律师以个人名义接受群体性案件的委托或提供法律服务。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当及时报主管机关备案。
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应当作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依靠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避免群体上访等恶劣影响事件的发生,同时应当与涉及纠纷的政府或其他组织进行沟通,依据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推动群体性案件尽快协商解决,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相关法律概念
2.1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2.2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原承包方(即流出方)依法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即流进方)的行为。
2.4土地承包权: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使承包人平等享有承包资格的权利。
2.5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权享有者,依法承包土地后享有的按法律规定及承包协议约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自主经营的权利。
2.6转包与转让的区别。转包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转让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发包方同意,转包却无须发包方同意,只须报发包方备案。
第三章 收 案
3.1当事人来所后,律师接待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制作接待笔录。作笔录时注意预留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3.2当事人确定委托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当事人向所财务人员交纳律师代理费用。
3.3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时还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权限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调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
(二)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由当事人签字。
(三)外地案件,作出异地办案费用预算,由当事人签字。
(四)其它需要预先由当事人办理的事项。
3.4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建立卷宗。
第四章 调查取证
4.1调查取证前首先制作调查取证方案。
4.2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
4.3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
4.4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4.5需要对现场取证的,可以采取录象或照相的方式,现场录象时,应由知情人进行相关解说。
4.6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有关单位书写的证言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4.7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4.8 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或按指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还应签署或由他人代书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本人的陈述一致”。
第五章 法院诉讼程序
5.1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律师应清楚的知道案件诉讼时效期限。
5.2组织立案材料。组织立案材料应当全面、有条理,并附具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
5.3立案后,经常与法官电话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5.4注意被告是否答辩,注意举证期限。
5.5提交证据时应附具证据目录。
5.6开庭前律师要作好充分的出庭准备,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对照相应证据、及法律规定,尽量牢记于心。
5.7开庭前准备好代理词,或者开庭后及时向法院提交代理词。
5.8第一时间知晓判决结果,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章 行政复议程序
6.1注意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限规定。
6.2组织复议材料。组织复议材料应当全面、有条理。并附具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立案时提交证据的还应附有证据目录。
6.3被申请人答辩期届满后,及时与复议机关联系,确认被申请人是否答辩。
6.4被申请人答辩的,应仔细研究其答辩状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向复议机关提交律师质辩意见。
6.5复议期满,要求复议机关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本操作指引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律师办理土地承包案件法律实务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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