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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
某工程检测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案2019年10月2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工程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其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某货代公司诉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案港航局正职负责人、市交委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出庭负责人不仅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还就天津港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执法背景、行政机关就危险货物的认定、联合执法机制的衔接等发表观点,充分阐述,作为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责任重于泰山,应当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定祥和的环境。
天津某科技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拆除案涉诉《拆除通知》虽以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名义作出,但在机构合并重组期间,属于依法履行职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拆除通知》认定涉案项目位于生态红线区内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违反法定程序。同时认为,该科技公司知悉涉案项目建设需要征求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取得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在海洋主管部门明确反对该项目建设的情况下,该科技公司强行项目施工,因项目拆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对治安违法案件进行调解不是法定必经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字差错不影响对于原告殴打他人事实的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被告青浦公安分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公安机关,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被告青浦公安分局接警后进行立案受理、询问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
辅警单独对违停车辆拍照录像取证及张贴《违停告知单》,取证程序违法!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本案中,交警一大队编号为FJ0317的辅警在没有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单独在道路上进行执法执勤,对案涉违停车辆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不符合上述规定,取证程序违法。
诊所是方便群众就近看病的医疗机构,它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必须具备专业资质才能开业。湖南省宁乡市一家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开门接诊,在被行政处罚后,股东注销公司以图逃避处罚。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非诉行政审查案件作出裁定,依法支持对变更对象继续执行处罚。本案的审理,保障了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公序良俗意识,弘扬了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莫让知情权超越合理合法的“边界”申请人一次性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293份政府信息,是否构成滥用政府信息获取权?行政机关书面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审查后,作出不予处理告知书,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及比例原则?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判决,恪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新条例)所强调的基本原则,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切实保护,也绝不纵容权利滥用。2020年12月21日,房山区法院院长娄宇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条例强化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公开原则。
无证销售假口罩 拒缴罚款变双倍行政处罚在经人民法院出具“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拥有直接移送法院相关部门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企业或个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切不可置若罔闻,以免在执行过程中让自身信用受损,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吴江法院裁定苏州首例准予强制执行的垃圾分类处罚案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当下,垃圾分类初步实施,部分市民还存在漠视、侥幸的态度和心理,本案的裁定为垃圾分类加上一层法律保障,以法推动垃圾分类进一步落到实处,让垃圾分类更快更有效地成为一项民生福祉。
心存侥幸偷排废水 企业和老板双双领罚单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泰州某电阻丝公司及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酸洗废水未经防污处理随意排放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私自排放含有总铬、总镍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三倍、十倍以上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处置剩余废酸、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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