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民事诉讼须知
新证据规定中举证期限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举证期限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间上的要求,逾期举证的后果是举证期限得以遵守的保障,二者结合共同构成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内容。对于普通民事诉讼而言,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产物,由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官带你详解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规全文共计100条,在体例和结构上延续了旧规。包括六个部分:“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其他”。其中保留未修改条文仅11条,修改条文41条,新增条文47条,修改幅度大,亮点多。其中部分规定是现有法律体系中的首次规定,对民事案件审判提出了新挑战。
“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各地也陆续出台诸多限制“老赖”的措施。强制执行的范围包含什么?对失信被执行人有何限制?有哪些方便快捷强有力的执行举措?详见下文。
执行时效制度经数次修改完善,已基本实现了与诉讼时效制度的体系性整合,形成了两者二元并立、规则趋同的立法模式。司法实践中,亦应在探寻执行时效立法原意和规范目的的基础上,明确其适用范围、起算时点、中断事由、法律效力、时效利益放弃等应全面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诉讼时效的各项规则,以实现时效制度内部的和谐统一,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诉讼法与执行法的有机衔接。
是否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由于执行程序对效率的追求,为避免执行程序中对实体权利义务判断与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出现明显背离,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当以股东承担责任的事实具有外观上的明显性为基础。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由于受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一事实,通常不具有外观上的明显性,因此,一般不宜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由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关于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5条裁判规则精解《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通常被认为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即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故此,司法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其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文在综合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最高法院关于合同解除的100个相关案例的基础上,选取典型案例,发掘法律条文的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形态,了解并掌握最高法院在具体争议问题上的裁判尺度,进而在“同案同判”价值目标的指引下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切实可行的思路。
当事人请求确认事实的,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所谓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的内容有两个因素,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诉的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裁判理由仅为事实认定,非最终判项可另案推翻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因为该判决理由所涉表述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原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
民法典后审理合同11个实务问答合同关系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此称为“合同的相对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故一般情形下,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例外情形如职务行为,虽员工在合同上签字,但员工所在单位是当事人;再如代理行为,虽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但被代理人是当事人。诸如此类的例外情形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方可成立。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