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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风险
股东借款与抽逃出资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金,指设立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也就是公司股东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
抽逃资金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从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股东借款问题错综复杂,单纯地说股东向公司借款就构成抽逃出资有违常理,反之,单纯地说股东向公司借款不构成抽逃出资则过于武断。一般而言,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股东由于经营需要借款向公司借款或是为了归还借来的投资款等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向公司借款,这些借贷如果签订了合法的借贷合同,公司与股东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能够保证公司通过履行债权来追回借款的能力,这些情况,均可以认为是正常借贷关系。
浅议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区别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这三种行为是公司登记中最常见的行为,是工商局执法部门经常会遇到的案件类型,也就是所谓的“两虚一逃”行为。这三者该如何区分呢
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追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非法转款不构成抽逃或者挪用如果公司注册资金来源非法,应当认定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验资后被转走,无论是受董事长的指令还是用于公司的其他经营活动,都属于诈骗资金的非法流动,不应认定为抽逃或者挪用。(该案案号为[ 2005 ]民二终字第148号,徐瑞柏法官承办。)
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民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凡是违反执业准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制止。因不正当执业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资不足不能必然改变“出资比例”公司股东是否因出资不足而按照实际出资额度确认其持股比例,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法律没有细致规定,司法解释也不可能一一作出界定。原则上,在没有排他性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出资不足可视为对公司的拖欠,应当予以补足。按照一般规律,股东之间、法律政策之间,均不会主动提高或者降低相关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发言权。
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的,即使股东变更也可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不再是公司股东,但是,如果经审查发现转让股东在公司设立之时出资不足的,仍可以根据债权人要求,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并以此向公司债权人履行债务。
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自行消亡的,只要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履行有重大瑕疵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公司股东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向公司债权人履行偿还债务的有限责任;如果该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则公司各股东均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完全的债务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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